(2017)冀0609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贺,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贺翻墙跳入保定市徐水区义联庄乡西刘庄村田某家盗窃现金2400元。二、2017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贺翻墙进入保定市徐水区义联庄乡西刘庄村田某家盗窃现金11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田某家监控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新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