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二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二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民初630号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楠,男,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二花,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山西省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浪,男,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刘二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宏图公司与死者李国金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2016年11月6日李国金的死亡与宏图公司无关。因为皮都金河湾工程由于天气寒冷已于2017年11月5日停工,且李国金死亡之时已达61周岁,达到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其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都应当终止。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二花辩称,怀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是正确的,所有人能够证明李国金从2016年9月17日在田某1、田某2承包的木工组劳动,在2016年11月6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2016年11月5日并没有停工。李国金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并未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是靠自己劳动获得报酬而养家糊口,故其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份,李国金在皮都金河湾田某2、田某1的木工组打零工,自带工具,每日200元工资,是否去上班由自己决定,工资由田某2、田某1发放。李国金于2016年11月6日由于交通事故而死亡。2017年1月3日,怀仁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国金在事故中无责任。宏图公司与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皮都金河湾工程。田某2、田某1承包了该项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李国金与宏图公司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23日,怀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仲案字(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李国金与宏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1月5日是否停工。原告证人田某1、田某2出庭作证,证明了2016年11月5日已停工。被告认为,田某1、田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同时又不能证明具体谁被停工。本院认为,田某1、田某2系木工工程承包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2016年11月5日已停工,只能证明该项工程中木工工程由该二人承包。2、李国金的死亡是否是在上班途中。被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证人于某、郑某、王某1、杜某、王某2出庭作证。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李国金在上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只能证明李国金系由于交通事故死亡,木工工程系田某1、田某2承包的。本院认为,证人所提供证据及证言只能证明李国金是打零工,工具自备,挣日工资,去与不去由自己决定,李国金系交通事故死亡,同时还能证明该项工程中木工工程是由田某1、田某2承包,木工工人均系田某1、田某2雇佣,不能证明李国金在2016年11月6日是去皮都金河湾上班途中死亡。本院认为,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了皮都金河湾施工工程。所有证人证言都能证明是田某1、田某2承包了木工工程,死者李国金也系田某1、田某2雇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必须具有主体资格,李国金在事故发生时已达61周岁,且是打零工,不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明确了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对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宏图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与李国金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李国金所从事的工作不是宏图公司安排的,工资也不是从宏图公司领取。李国金系田某1、田某2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宏图公司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李国金系实际施工人田某1、田某2雇佣,自带工具,挣日工资,干一天挣一天,上不上班自己决定,实际上是提供了劳务。故李国金与宏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双方争议焦点为:死者李国金与宏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李国金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刘二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门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