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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树慧申请赵宏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慧,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慧,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源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拉腾席热镇。被执行人赵宏,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张树慧申请执行赵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分期偿还的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树慧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