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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王泽刚、杨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王泽刚,杨玉林,陈思义,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董迎华。被执行人王泽刚,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杨玉林,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思义,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艳,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王泽刚、杨玉林、陈思义、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泽刚所欠申请人本息31979.47元,自愿于2017年8月9前偿付10000元(已支付),余款21979.47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