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景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景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异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凤县团凤镇普济路65号。法定代理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负责人黄宝强,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华丽路2046号翠华花园圳通大厦5楼。负责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景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奓民初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连斌审判员 刘洪新审判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