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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富荣申请执行孟克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荣,孟克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04号申请人杨富荣,男,1974年4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克巴特尔,男,1961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杨富荣申请执行孟克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克巴特尔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