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童清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清,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清,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石燕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琼海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童清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680元、认购诚意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5月19日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按未还诚意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案执行费144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童清付清案件受理费2680元、认购诚意金1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本案执行费1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