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毛耀华与程吉联、熊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耀华,程吉联,熊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毛耀华。被执行人程吉联。被执行人熊定国。申请执行人毛耀华与被执行人程吉联、熊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程吉联、熊定国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耀华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毛耀华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耀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耀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程吉联、熊定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毛耀华借款本金9元及相应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