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7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群,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桂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