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金福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金福恩,刘锐,金志亮,金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河二路。负责人:胡显盈,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福恩,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刘锐,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志亮,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志聪,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福恩、刘锐、金志亮、金志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金福恩、刘锐、金志亮、金志聪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4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