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905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2,女,1982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