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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905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2,女,1982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