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治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治才,罗水钗,黄应卿,罗丽琴,叶根土,罗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芳,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罗治才,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罗水钗,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黄应卿,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罗丽琴,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根土,男,1956年4月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罗水莲,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治才、罗水钗、黄应卿、罗丽琴、叶根土、罗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治才、罗水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应卿、罗丽琴、叶根土、罗水莲对上述给付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到位8000元,尚欠9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7)浙1123执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