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嘉新、王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新,王家福,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嘉新,女,生于1954年1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家福,男,生于1956年8月4日,汉族,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宋学,男,生于1973年2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王嘉新、王家福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学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