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徐月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徐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80号申请人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月华,男,生于1960年3月17日,汉族。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月华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月华逾期未履行本院(2013)南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交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月华银行存款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3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4日结案。执行员 刘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