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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德玉、苏斌与谢季辉、苏德辉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季辉,苏德辉,徐云,苏德玉,苏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季辉,女,193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德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云,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以上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德玉,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斌,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谢季辉、苏德辉、徐云因与被申请人苏德玉、苏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10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季辉、苏德辉、徐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龚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