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芬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芬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3294号原告: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陈汉忠,总经理。被告:上海芬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芳。原告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芬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起帆电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