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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何红萍与杨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萍,杨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50号原告:何红萍,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安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天门市。原告何红萍与被告杨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红萍于同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萍以与被告杨安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红萍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