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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子果与黄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果,黄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361号原告:刘子果,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扬,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刘子果诉被告黄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子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子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黄扬归还欠款229000元。事实与理由:黄扬于2015年在浙江省金华市从事箱包制造加工行业,期间向刘子果购买箱包配件,截至2015年9月共结欠货款229000元。经刘子果多次催讨,2017年2月10日黄扬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229000元。黄扬未答辩。黄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依据刘子果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黄扬从事箱包制造从刘子果处购买箱包配件,截至2015年9月黄扬共欠刘子果货款229000元。2017年2月10日黄扬向刘子果出具书面欠条一张,确认尚欠货款229000元。本院认为:黄扬从刘子果处购买箱包配件,双方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刘子果向黄扬提供货物后,黄扬应支付相应的货款,黄扬借故不付显属违约。现刘子果依据黄扬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刘子果主张黄扬偿还货款229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子果购买箱包配件的货款2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计2167.5元,由黄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