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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昌容与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昌容,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15号原告:李昌容(LEECHANGYONG),男,1970年8月6日出生,韩国国籍,住韩国庆尚南道昌原市二马路162-4。被告: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六居。法定代表人:王英宏,经理。原告李昌容与被告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天堂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昌容诉称,原告经韩国俞大镇会长推介于2015年12月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考察被告管理的“帕拉蒂斯韩国百货项目”,并于2015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至今被告经营的项目未达到开业条件。2017年5月16日,李昌容向草原天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催告,草原天堂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草原天堂公司的租赁合同,判令草原天堂公司返还保证金214080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昌容系韩国国籍,此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管辖的意见》,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李昌容系韩国国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管辖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