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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安徽誉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创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誉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创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誉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9号科园创业中心1号楼111室,组织机构代码08032567-2。法定代表人:李胜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亚,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金创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鸦雀口社区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6301554-5。法定代表人:李裔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驰,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筱珺,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誉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创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创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誉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陆文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於笑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