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石瑶、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瑶,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石瑶,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邓阳,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石瑶与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瑶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邓阳户籍所在地地址和现居住地地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石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邓阳的财产信息,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4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阳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