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邱小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邱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小虎,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成都万欣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愿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邱小虎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