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晋州市鑫奥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晋州市鑫奥纺织厂,杨永才,杨彩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82号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8091674J(1-1)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浩,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詹孝翔,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晋州市鑫奥纺织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田村。负责人:杨茂欣,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杨永才,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杨彩恋,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州市鑫奥纺织厂、杨永才、杨彩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鑫奥纺织厂、杨永才、杨彩恋4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鑫奥纺织厂、杨永才、杨彩恋银行存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或查封晋州市鑫奥纺织厂、杨永才、杨彩恋价值410000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