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文武,吴向东,翁时章,吴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金汇景园3-4幢106号。法定代表人:戴云仙,董事长。被执行人章文武,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向东,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翁时章,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美华,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作出(2016)浙0324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时章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村西路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14418);本院作出(2017)浙0324执7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时章名下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向东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长岙村西路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024415)。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翁时章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村西路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14418)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翁时章名下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吴向东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长岙村西路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02441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