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房呈坤、吴则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呈坤,吴则营,盛兆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房呈坤,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作华、马焕灵,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则营,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盛兆秀,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房呈坤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则营、原审被告盛兆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鲁083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呈坤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理由是:再审申请人房呈坤确实为案外人张厚含向李正伟借款15万元提供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再审申请人已经于2015年1月15日偿还被申请人吴则营6万元、2015年5月19日偿还被申请人吴则营10000元、2015年6月11日偿还10000元,且于2015年4月1日用酒折抵涉案款项10000元,2015年7月28日用3个空调折抵涉案款项5900元,2015年7月30日用剑南春一箱折抵涉案款项2400元。另外,被申请人吴则营于2015年6月19日开走中型箱式货车一辆,于2015年7月20日拉走老客栈酒5箱、老酒2瓶、曹州老窖4瓶、郎酒2瓶、壹花香礼品酒7箱,于2015年7月28日拉走电脑及主机4个、屏3个、开关5个,于2015年7月30日拉走江万福1箱等。再审申请人房呈坤已经偿还部分涉案欠款,且被申请人拉走的所有物品应当折抵部分欠款。提交三份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辩称,房呈坤所谓的新证据在原审时提交过,法院原审时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一直到执行阶段,房呈坤都承认这10万元。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复查查明:原审2017年1月10日10时的调解笔录中,再审申请人房呈坤提交过再审申请时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也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房呈坤提交的证据于原审时提交过,被申请人原审时也进行了质证。其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综上,房呈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呈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来红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翟亚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