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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临沧金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临沧金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期红,张祖俊,袁群淑,邹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初1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号。负责人:杨光龙,该分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好,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临沧金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期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毕熊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临都上城*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邹成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期红,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被告:张祖俊,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被告:袁群淑,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被告:邹林江,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家住四川内江市东兴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被告临沧金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期红、张祖俊、袁群淑、邹林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郭兰娟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丕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