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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国权与蔡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权,蔡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20号原告:潘国权,男,1956年7月17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被告:蔡芝,男,1966年12月17日生,住承德市平泉县郭杖子乡。原告潘国权诉被告蔡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潘国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潘国权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