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张海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982号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祁东县洪桥镇建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曾玫瑰。被告:张海龙,男。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计2597元,由原告衡阳荣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