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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刘小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小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56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张建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真,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琳,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霖(原告丈夫),东亚银行上海分行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刘小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刘小琳于2017年8月7日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大连和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7)辽0204民初447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因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起诉至本院,应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辽0204民初4471号审理。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