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赞歌与查干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歌,查干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1727号原告:赞歌,男,1994月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系医务工作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焱,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干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系阿盟蒙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赞歌诉被告查干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赞歌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案原告愿与被告协商��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赞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