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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0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营,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磐石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营携带事先准备的六角扳手、螺丝刀等工具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平宁路王朝酒店后门一巷子内,用六角扳手撬开被害人蔡某1的一部黑色助力车(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认定)车锁,启动后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陈营将该车骑到涵江商业城附近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给路人。2、同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营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田市第一医院对面运输公司集资房楼下,用内六角扳手接通被害人郑某的一部黑色“广某”GL48QT-3助力车(价值人民币420元)的电路,启动后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陈营将该车骑到涵江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一过路男子。3、同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营窜到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新天意超市旁一巷子内,用六角扳手撬开被害人林某的一部黑色“豪爵”GN125H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车锁,启动后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陈营将该车骑到涵江商业城附近以人民币800元销赃给路人。4、同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营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小学旁建设银行附近,用六角扳手撬开被害人唐某的一部黑色“海星”48CC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的车锁,启动后盗走该车。事后,被告人陈营将该车骑到涵江商业城附近以人民币700元销赃给路人。5、同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营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下磨市场附近一巷子内,用六角扳手撬开被害人吴某的一部黑色“保时马”48V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车锁,事后,被告人陈营将该车骑到涵江商业城附近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给路人。同月2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生街附近抓获被告人陈营,并向其扣押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十字螺丝刀各一把、六角扳手三把、固定扳手二把。指控认为被告人陈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1、郑某、林某、唐某、吴某的陈述,被盗车辆合格证,监控视频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莆城价认定[2017]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8)涵刑初字第154号、(2011)涵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闽03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五起,总价值人民币8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营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营退出赃物黑色助力车一部,退还被害人蔡某1;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元,分别退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四百二十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二千九百七十元、被害人唐某人民币二千零七十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八十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十字螺丝刀各一把、六角扳手三把、固定扳手二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