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文斌、青海融嘉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文斌,青海融嘉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力,张有萍,王军生,马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财保11号申请人: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5幢第4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刘继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马文斌,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湟源县城关镇居民,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青海融嘉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3号1-A幢4单元411-413室。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张有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被申请人:王军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居民。被申请人:马艳,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居民。申请人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文斌、青海融嘉合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力、张有萍、王军生、马艳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在诉讼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文斌、王力在中国建设银行大通县支行、西宁市胜利路支行账户存款2625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委托代理人张志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银行卡内存款262500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文斌在中国建设银行大通支行账号×××、王力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胜利路支行账号×××存款26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杭州捷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张志冰在中国建设银行号×××账户存款26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