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彭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彭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丰,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李冬梅与彭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