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冬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冬水,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墅府*号楼****室。曾因犯窝藏罪,于200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月12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水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冬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冬水自2017年3月以来,在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墅府5号楼1303室等地,利用手机拨打不特定手机用户电话等方式进行“六合彩”报码诈骗,以可以提供“六合彩”特码等为由,骗取王某等人将信息费等费用汇入其指定的户名“石某”的农行账户内。截至被查获时止,共诈骗得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1,700元。2017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捷中央墅府查获被告人杨冬水,并扣押到手机2部、光盘2张等作案工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缴款项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冬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清单(光盘),扣押手机内存信息照片,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本院(2002)安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杨冬水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冬水有电信诈骗犯罪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冬水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冬水家属代为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冬水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冬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冬水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700元,系非法款项,没收上缴国库。三、没收被告人杨冬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佳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