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赵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135号起诉人:赵艳,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赵艳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赵艳与杨玉忠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名叫杨森。2015年被起诉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木厂头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改造,起诉人夫妇所有的位于被起诉人处的宅院被征用需拆迁,于2015年6月30日以杨玉忠作为户主,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书,现金补偿额为631899元,及安置房和置换房等。协议签订后,房屋也被拆迁了,但宅院所得的拆迁补偿款被起诉人一直扣押不予发放,多次找被起诉人要求发放,被起诉人均推脱拒付。起诉人认为,无论杨玉忠如何,起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应受到侵害,应予保护。为此起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属于起诉人的补偿款421266元;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丈夫杨玉忠在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木厂头社区居委会负责拆迁工作时涉嫌刑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惠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