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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洪华与德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德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华,德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德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398号原告:刘洪华,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德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路9号。被告:德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西街北侧(原嘉泰超市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兆家,职务:总经理。原告刘洪华与被告德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德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刘洪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洪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华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