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插花与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插花,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1213号原告:陈插花,女,汉族。被告:左林,男,汉族。原告陈插花与被告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插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插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之前,左林在陈插花处赊购鸭饲料,至2012年10月9日尚欠货款30000元,之后分两次共支付5000元,尚欠25000元,经多次催收未付。被告左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9日之前,被告左林在原告陈插花处赊购鸭饲料,至2012年10月9日尚欠货款30000元,当日左林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陈插花人民币叁万元正”,此后在2013年2月份付款3000元、7月份付款2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5000元。原告陈插花多次到被告左林家追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左林欠款理应清偿,原告陈插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左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人民币25000元给陈插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收取计212.50元,由被告左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水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斌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