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2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恒春与叶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恒春,叶志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13号原告:许恒春,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叶志彪,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许恒春与被告叶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恒春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叶志彪已偿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恒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恒春撤回对被告叶志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许恒春承担。审 判 长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喜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