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9号之二申请人执行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允伟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蒋��晓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03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A033**、川A372**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8月1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