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骆超凡、苏阿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超凡,苏阿地,陈秋月,陈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骆超凡,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苏阿地,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陈秋月,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陈碧义,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超凡与被执行人苏阿地、陈秋月、陈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君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