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023号原告:梁某1,女,200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理人:钱某,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梁某2,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梁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审判员 郭 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