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中叶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中叶,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晨晨,侯念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叶,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段晨晨,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侯念森,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李中叶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段晨晨、侯念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李中叶预交上诉费,其于2017年12月27日收到该通知。2017年7月28日,本院又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李中叶预交上诉费,告知李中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该通知。截至2017年8月14日,李中叶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中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