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王海亚建材商行与徐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王海亚建材商行,徐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982号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王海亚建材商行(经营者王海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0号(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幢*号)。委托代理人:黄琪,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兵,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王海亚建材商行与被告徐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