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5463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463号原告: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罗雪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爱辉,男,原告单位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朝艳萍,女,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原告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罗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