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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冯琦、朱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琦,朱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冯琦,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朱同,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冯琦与被执行人朱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琦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9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5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日4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其名下天津银行有存款4000元,已扣划发还申请人,并按比例交回50元执行费,其他无可供扣划的存款。3.被执行人朱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朱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到河北区查找,该地址居住人为被执行人朱同的父母,其明确表示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且请求法院直接找朱同解决问题。6.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将朱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另查,朱同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有被执行人案件,于2016年8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被执行人包括朱同配偶刘畅。8.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330元,执行到位金额3950元,尚有100738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