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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婉丽与李变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婉丽,李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婉丽,女性,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官庄。被执行人:李变侠,女性,汉族,住合阳县地税局。本院在执行王婉丽与李变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变侠履行了案件款7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对剩余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2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