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罗义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义,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73号原告:李罗义,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男,生于1992年4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罗义与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罗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罗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罗义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李罗义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