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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罗义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义,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73号原告:李罗义,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男,生于1992年4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罗义与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罗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罗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罗义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李罗义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