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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兆涛、周松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兆涛,周松桥,张文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兆涛,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松桥,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明,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周兆涛因与被上诉人周松桥、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兆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