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兆涛、周松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兆涛,周松桥,张文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兆涛,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松桥,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明,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周兆涛因与被上诉人周松桥、张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兆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