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欧阳准登与叶茹菁、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准登,叶茹菁,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准登,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叶茹菁,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林海,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欧阳准登与被告叶茹菁、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叶茹菁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准登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叶茹菁、林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准登归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三、被告林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茹菁追偿;被告叶茹菁、林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5909元。因义务人叶茹菁、林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欧阳准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茹菁、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茹菁、林海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有关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叶茹菁在江门市范围内有位于江门市××区星××室的房屋一间(产权证号:0115133347,上述房产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在诉讼阶段依法作第五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理);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被××人××、林海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回复。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91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