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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513号原告:万某,甘肃省庄浪县人,现住崇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年43岁,住崇信县。本院受理万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万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在开庭审理前,万某与李某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万某承担。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