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513号原告:万某,甘肃省庄浪县人,现住崇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年43岁,住崇信县。本院受理万某与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万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在开庭审理前,万某与李某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减半收取168.75元,由万某承担。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